我们是谁

基金会简介

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于2009年由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基金会以“关怀弱势群体,改善贫困及偏远地区之环境和灾区重建,为其提供教育、医疗、科技等服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扬信望爱之精神”为宗旨,在中国积极开展各类慈善事业及爱心公益活动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捐赠、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社区关怀、福利工作,为扶贫、赈灾等目的提供教育、医疗、科技服务及筹建学校、安置用房等慈善、公益活动。

基金会成立背景

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是由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雪红女士发起,“信望爱”寓意“信念、希望、爱心”。希望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帮助更多的人获得生活的信念和希望,向社会传递更多的关怀和爱心。

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汶川地区的强烈地震造成的灾情牵动着亿万华人的心。台湾同胞所表现出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更让中国人感受到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浓厚亲情。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先生率先捐出第一个一亿元人民币善款,获得广泛赞誉。作为王氏家族新一代企业家代表,威盛集团董事长王雪红女士率旗下企业及员工首批共同捐款200万元人民币,投入灾区救援工作。并脚踏实地、积极承担起长期的灾后重建救助责任。

威盛电子在第一时间紧急筹集赈灾专款200万元后,并没有停止对灾区人民的关注。对于受强震波及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等省市灾区的灾民,除了立即性的关怀与协助,还将此作为威盛电子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长远计划。由董事长王雪红捐资,启动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成立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希望透过基金会的积极运作,以最具效益的方式,协助灾区居民重建家园,为灾区居民略尽心力、善尽企业回馈社会的责任。

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已先后派出100多名救援人员前往青川永安镇以及甘肃边界的陇南兰州等多处重灾区进行救助,他们每2人为一组, 每天去寻访不同的村庄,以了解各村庄实际的救灾需求;持续输送大量的帐篷、毛毯、粮食、清洁、医疗、假肢、防疫、学习等各类物品给当地灾民, 并长期性地在医疗救助、学校教育等各方面投入资源重建工程;目前已救助了900多户灾民,并号召及训练当地同胞加入救灾行动, 同心协力清理房屋, 照顾灾民所需的一切;为灾民及许多孤儿祈福, 帮助他们心灵重建, 激励他们直面困难, 使其看见生命的希望, 重新面对人生。

未来威盛在中国成立的信望爱公益基金会将在贫困地区兴建多所学校及设立其他教育项目,使孩子重返校园。为了今后将更多关怀和爱心带给国内外的儿童(孤儿)、青少年、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持续不断地帮助贫困、偏远地区及受灾地区改善生活环境、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以最有效的方式为各项社会慈善及爱心公益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为提高国人素质、推动民族的教育和科技进步做出努力,申请成立威盛信爱望公益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威盛信望爱公益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非公募 基金会,由威盛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发起。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促进两岸民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促进儿童青少年计算机及信息技术普及,关怀弱势群体,改善贫困及偏远地区之环境和灾区重建,为其提供教育、医疗、科技等服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扬信望爱之精神。本基金会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叁仟万元,来源于 王雪红个人捐资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7号楼威盛大厦11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弱势群体之急难救助;

(二)帮助贫困居民、偏远地区改善生活环境,提供教育、医疗、科技等服务;

(三)关怀儿童(孤儿)、青少年、残疾人及老年人等福利工作;

(四)资助戒毒活动;

(五)为灾区灾后重建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假肢装具、心灵辅慰和传染病防治等社区关怀工作;

(六)捐赠扶贫赈灾款、筹建临时安置用房;

(七)在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和受灾地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项目,帮助其恢复及改善教育基础。

(八)促进两岸民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

(九)促进儿童青少年计算机及信息技术普及。

(十)赞助各慈善及爱心公益活动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8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具有爱心和强烈社会责任

感的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

(三)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巨额捐助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商业务主管单位后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

(三) 监督和检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

(四) 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五) 有权在理事会上就特定事项提出质询。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但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该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三) 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发展的义务,不从事损害基

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 有收集并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 有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确定的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保存10年(不低于10年)。理事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复印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每位监事独立行使职权。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除由理事会决定人员之外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解聘;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工作情况;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王雪红个人捐资;

(二)基金增值或利息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不开展向公众的募捐,包括:不开展义演、义赛、义展等募捐活动,不在公共场合设立募捐箱,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募捐消息,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内的捐赠;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活动启动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由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公益项目名称、实施地区、经费预算、执行单位、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其他从事弱势群体急难救助的公益组织;

(二)捐赠其他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公益组织;

(三)捐赠其他从事戒毒工作的公益组织;

(四)捐赠其他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公益组织;

(五)捐赠其他从事扶贫赈灾工作的公益组织;

(六)捐赠其他从事慈善及爱心公益活动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 19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架构

理事长:黎少伦

理事:王雪红、陈文琦、朱黄杰、米辉波、卓火土、江素兰、张育达

监事:徐涛

秘书长:米辉波